公务的租赁公务管理的方式。行政主体和私人签订管理公务的合同,后者向行政主体缴纳一定金额,在行政主体的监督下,向公务的使用者收取费用作为管理的报酬的制度。公务租赁与公务特许相似,二者都是通过和行政主体签订合同进行公务管理,都是向公务的使用人收取费用作为管理的报酬。但二者有区别: (1) 特许公务的受特许人取得公务使用费的全部,而租赁公务的承租人取得公务使用费的一部分,即向行政主体缴纳的费用和收取的公务使用费之间的差额。(2) 特许公务的受特许人以自己的费用建设特许公务的设施,而租赁公务的设备由行政主体供给,因而需向行政主体缴纳一定金额。公务的租赁管理习惯上常称为 “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