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务员行为效果评价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务员行为效果评价法 公务员行为效果评价法各种组织各自根据自身对其他组织的负责机构的依赖程度,具有相当不同的民主化的潜能。早期自由主义曾在官员的责任心上,在发挥官员的潜在能力方面遇到过这种困难。人们不能同时要求内阁部长对其下属官员所作的一切向议会负责,以及不能要求各个被授予一定自主权的官员都具有直接的政治责任心。部长向议会负责虽然促进了最高层的监督,但同时也促进了官员等级化。在议会中对官员的每一个行动拥有发言权的内阁部长必须把管辖的部门划分成各种等级,以便使一切都按照他的命令进行。因此,各个官员只对犯法行为负责,但不直接对他的行为在公众面前的政治合理性负责。同样,对其他组织的行为负有说明责任的组织,必须把有关人员的参与至少限制在决定层次上。因此,官僚政治越来越偏爱作为一种决定过程的“民主集中制”,在这种民主集中制的决定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参与只涉及事先说明的阶段,不涉及作出决定本身。激进的民主理论家通过否定任何类型组织的等级制的做法来逃避这种困境。然而,用温和的态度去捍卫参与范围扩大的人,例如纳合尔德并不否定: 用社会控制论的观点来看,等级制度……是综合性组织的一个必要的结构特征。然而,这种让步并不意味着为当今多余的等级制度进行辩护。这是克劳斯·冯·柏伊姆对当代国家公务员行为的一个精辟阐述,从这一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务员行为的政治性质和社会性质在当今社会中具有同等意义的重要性。公务行为的社会价值牵涉到公务行为的社会评价问题,即对公务员行为不能仅仅作出政治上的评价,更重要的必须作出社会评价,且社会评价所占的比重在公务行为中将越来越重大。从近年来一些国家的公务员行为立法就可以得到证实。1989年2月20日菲律宾制定的《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开创了这方面的先河。该法对公务行为的社会评价作了非常完整的规定,全法共17条,涉及到对公务进行评价的数十个标准,第2条明确规定: 国家的政策是促进公共服务中道德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公共官员与雇员应该一直对人民负有责任,应该用最大限度的责任、正直、卓越能力、忠诚来履行职责,行为举止应具有爱国和公正精神,应该过着朴素的生活,以及置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其后续条款中大体上确立了如下公务行为评价准则。 ☚ 公务员权利义务设定法 公务员行为后果报应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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