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务员行为后果报应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务员行为后果报应法 公务员行为后果报应法对于官吏关系,国家不单为经济生活的主体,且以统治主体的资格对付官吏,在那整个法律关系上,国家亦不站于准私人的地位,所以很明显官吏关系不是混合的法律关系。但国家往往一面为经济生活的主体而从事经济的活动,在原则上服从私法的规律; 同时又为公益的保护者,不完全站在和私人同样的地位,而在某程度内遵守与私人相互关系不同的公法的规律。这一论断表明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不是简单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而是一种国家可以对官员行使管理权的关系。因此,在公务员行为法中,上列行为法规范还不足以使公务员忠实地履行职责,还不足以使国家通过有效的手段保证公职的正当性。公务员行为报应法便是保证公职正当化的最后一个手段。公务员担任公职以后,其行为状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公务员依照部门行政管理法、公务员法等的规定完成了相关的法律任务,其行政管理行为与法律规则达到了最大限度的一致,此时,便可以说公务员的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标准行为,完成了这样的行为公务员便可以得到应有的报酬、应有的社会评价。第二种情况是公务员的行为超过了部门行政管理法、公务员法对他的规定的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牺牲了个人利益,创造了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由于其天赋为国家节省了成本、创造了财富等等。这样的行为可以称之为超职权的行为。当然,对于公务员超职权的行为国家就应当给予超限额的补偿。公务员奖励制度其实就是对其超限额行使职权的一种报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显然,公务员要获得奖励并不是仅仅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一般责任,而是超过了一般责任的限额。从这个意义上讲,奖励制度是对公务员超限额正当职权行为的报应。第三种情况是公务员的行为没有达到部门行政管理法、公务员法规定的标准,甚至有悖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称之为负行为,实施了负行为的公务员当然应当对其负行为的法律上的责任负责。各国公务员行为法在公务员行为报应的规则中几乎都将重点放在负行为的报应上,例如《墨西哥公务员职责法》第88条规定: 在其任职期间和卸任后一年内,公务员不能为其本人或为第47条第13款所讲的人,从公务员工作期间担任解决利益纠纷的职务,其专业、商业或工业活动与公务员直接相关,受公务员管理或检查的人们,自己或通过中间人申请、接受或接纳金钱或其他任何的捐资、好处、工作、职务和任务。就前段而言,如果公务员一年内一次或多次从前段所指的纳税人或非纳税人那里接受钱财,而这些钱财此年积累价值不超过联邦区当时最低日工资的10倍,将不对其考虑。无论如何公务员都不能从上述人们那里接受有价证券、不动产或者尚有争议、并正就财产占有问题调解的权利转让。公务员这种违犯本条规定的行为将作为受贿予以惩罚并受到刑事法律的惩处。《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第22条规定: 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对具有下列各项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的任员和职员,应要求给予解任和惩戒。(1)违反本法第五条第1项的规定,不进行财产登记。(2)违反本法第六条第1项、第3项以及第十一条第1项的规定,不申报变更事项和不提出说明材料。(3)违反本法第十条第2项(包括第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阅览、复印登记材料。上列三个基本范畴构成了公务员行为法的框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务员行为法的内容还将会有新的构成部分,我国公务员行为法的构成我们将在后面章节阐述。 ☚ 公务员行为效果评价法 行政责任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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