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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于1933年12月1日公布施行。共28条。主要内容为: 凡有违法或有失职行为的公务员,应受惩戒;惩戒处分包括免职、降级、减俸、记过和申诫五种;由监察院将认为应付惩戒的公务员移送给惩戒机关; 惩戒机关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惩戒;如有刑事嫌疑的应即送法院审理,已开始惩戒程序的应立即给予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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