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分级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 国务院总理,国务委员: 一至二级;
(2)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3)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4)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5) 司级正职,厅有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7)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9)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10)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11) 科员: 九至十四级;
(12) 办事员: 九至十五级。
在同一职务内,公务员确定级别的标准主要有六条:
总的原则是根据所任职务、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级别;
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任现职年限 (或加上任前职年限),参加工作年限和学历为基本考虑因素,综合确定级别;
确定公务员级别,必须综合比较,统一平衡。
确定公务员级别应结合晋升进行通盘考虑。对那些参加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长,接近离退休年龄,但按晋级年限规定,已不可能再晋升的公务员,在定级时考虑在本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较高级别上; 如果职务相同,就比较资历,资历深的公务员级别高于资历浅的公务员,如果资历相同,就应以职务为主比较,职务高的公务员级别应高于职务低的公务人员;
适当考虑所任职务的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
由于所负责任和难易程度的差异,担任同一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级别应高于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