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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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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对应的。按照意大利传统的公共财政理论,萨缪尔森在他的论文中曾经把纯公共物品的概念定义如下: 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举出的例子有社区和平与安全、国防、路灯、天气预报等等。我们将人类社会需要的各种物品和服务总体上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需要”,如食品或服装;一类是“社会需要”,如国防。那些用于满足私人需要的物品或服务就称之为私人物品或服务,而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或服务,我们把它称之为公共物品或服务。
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特性是将它与私人物品或服务的特性进行比较后归纳出来的,相对于私人物品或服务来说,公共物品的特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点:
1.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不可能将拒绝为它支付费用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之外。也可以说,公共物品或服务不能因为拒绝付款的个人或厂商而停止,任何人也都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来把自己所不喜欢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排除在其享用范围之外。以国防为例,如果在一国的范围内提供了国防服务,要想不让任何一个生活在该国领域的人享受国防是非常困难或者说是不可能的,就算是因为触犯国防政策而被制裁的罪犯,也仍然处在国防安全的保障之下。而在私人物品或服务上,则不存在这种可能。如一件衣服或一个面包,购买者为此付款后就取得了该种产品的所有权,并可在这时排斥他人享用这种物品。私人物品或服务在受益上是必须具有排他性的,因为只有在受益上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或服务,人们才会为了得到这种物品付款,生产者也才会在市场来提供这种物品。
纯粹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纯粹公共物品大都是那种在技术上不易排斥众多受益者的产品,如国防等。二是某些公共物品在技术上虽然排他,但排他的成本十分昂贵,以致经济上不可行。此外,公共物品不仅具有排他性,而且往往具有非拒绝性,比如国防就具有这样的性质。
2.消费的非竞争性
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一个人或厂商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享用的同时,并不排斥和妨碍别人或厂商对其的享用,而且也不会减少其他人或厂商享用该种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这种非竞争性是因为公共物品一般都具有效用不可分割的性质。因为这一不可分割的性质,公共物品在自身产生拥挤之前,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都等于0。也就是说,只有当一种公共物品达到充分消费的界限的时候,每增加一个消费者才会增加相应生产的可变资本。仍以国防为例来分析: 只要国家建立了防务体系,就不可能把任何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排除在该体系的保护范围之外,包括犯罪分子在内。尽管一个国家可能每天的人口都在增加,但并没有因此使任何一个人减少其所享有的国防提供的国家安全保障。
相比之下,私人物品或服务的情况刚好相反,它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即某一个人或厂商对某种一定数量的私人物品或服务的享用,实际上就排除了他人或厂商对其的同时享用。比如我们家庭必备的家用电器,某位消费者购买了家用电器后,就拥有了这台电器的所有权因此这台电器只能归属其本人或家庭所享用,其他人或别的家庭不可能同时享用这台电视机所提供的效用,如果其他人或别的家庭也想享用这台家电的效用,就只能自己购买,这时它的边际成本显然不为零。
需要说明的是:公共物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都为零。也就是说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这种物品或服务不但是共同消费的,而且也不存在消费中的拥挤现象。但事实上,因消费者增加但带给供给方的生产成本为零并不能说明其边际社会成本为零。比如高速公路,对于高速公路的生产者(建造者)来说,只要在公路不需要拓宽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会引起其生产成本的增加。但对消费者而言,高速公路快捷方便,消费者都愿意走高速公路这样就导致大量的车辆涌入高速公路,这时的道路拥挤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成本。在道路行驶达到饱和量以前,不存在道路的拥挤,此时我们可以认为拥挤成本为零,可当消费者人数剧增道路达到饱和量以后时,消费者就会感受到了明显的拥挤,而且拥挤的感觉和拥挤成本会与高速公路上的消费者人数成正比。由此可见,当一种公共物品在消费产生竞争时,就必须采取某种限制消费人数的措施比如收费(税收等),那么这时的商品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了。例如一个公共牧场有过多的人放牧必然与其他的放牧者产生消费竞争,这时公共牧场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了,而是变成了需要限制使用的一种公共资源。
总之,纯粹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是指那种提供给全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而且不具有消费竞争性和受益排他性的物品或服务。相比较之下,纯粹的私人物品或服务,是指那种只提供给为其付款的个人或厂商享用的,并且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在受益上把未付款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的物品或服务。

☚ 公平分配   庇古均衡 ☛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由政府提供的,无偿服务于人民大众的产品和劳务,统称为公共物品; 而通过市场经济提供的,必须通过交易机制才能获得的商品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这一对概念是“混合经济”理论的重要依据。由于市场经济自身存在失灵的情况,一些经济活动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组织,政府经济部门就有某种存在的必要。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 公共物品没有排他性,私人物品有排他性。如某件货物满足了某个人的需要,而不排除其他人对该货物的享用,它就具有非排他性; 若某件货物只满足某个人的需要,其他人就不能享用,它就具有排他性。公共物品从消费角度看没有排他性,例如国防、治安、环境保护等,一个人对此货物和劳务的享用,并不减损其他人的享用,而且并不增加成本。私人物品则不然,某个人吃了一个面包,排斥了其他人吃这个面包的可能性,所以具有排他性;(2)公共物品的特征是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私人物品是可以分割的。公共物品是市场经济无法有效提供的,必须由政府面向所有的人提供,并不是只向哪些具体的人或哪些利益集团提供,因而公共物品具有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特征。例如国防,一般说来对于每个公民的保护程度是相同的; 政府进行环境保护,使某一个人能呼吸到新鲜空气,但并不妨碍其他人去享用。与公共物品不同,私人物品具有可分割性,一个面包可以平分给两个人吃,第三个人就不能享用。在现实生活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免费公园和公路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而收费公园和收费停车场则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有些公共物品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完全符合纯粹公共物品的定义,即由全体社会成员均等的分享的货物,如果免费公园内特别拥挤,其他人就不能进入享用; 即使如治安这类的公共物品,由于警察维持秩序,那些在警察局附近居住的人,也许比其他人更安全些。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程序不同,它通常不通过市场交易机制提供,而是通过政治程序和政治决策提供。所以政府经济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通常是不收费的,而是强制性地通过征税由公民承担政府的费用。

公共物品

见“公共产品”。

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 的对称。全称公共物品或劳务 (Public goods or servic-es)。不能由私营部门通过市场提供而必须由公共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的物品或劳务。公共物品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
❶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全社会的人可以共同享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
❷消费的不排他性。即某个人、家庭或企业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影响、妨碍其他人、家庭或企业同时享用,
❸受益的不可阻止性。即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人、家庭或企业排除在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之外。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私人物品”的对称。全称公共物品或劳务(Public goods or services)。不能由私营部门通过市场提供而必须由公共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的物品或劳务。公共物品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
❶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全社会的人可以共同享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
❷消费的不排他性。即某个人、家庭或企业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影响、妨碍其他人、家庭或企业同时享用,
❸受益的不可阻止性。即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人、家庭或企业排除在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之外。

☚ 公共财政   预算 ☛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

与“私人物品”相对立。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物品。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消费某件物品并不妨碍其他人消费同一件物品。非排他性是指只要社会存在某一公共物品,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上的任何人消费该物品,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可以免费消费公共物品。典型的例子是国防、灯塔等。不同的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据此,公共物品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两类。纯公共物品是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完全的非排他性的物品,如国防、外交、法律法规、灯塔、港口等。准公共物品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他性的物品。其中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自然垄断性的公共物品,如铁路运输系统、电力输送系统等社会基础设施; 另一种是优效型准公共物品,如社会卫生保健、义务教育、必要的娱乐设施和社会安全保障条件等。准公共物品的特点是具有拥挤性。

☚ 经济指数   边际产品 ☛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私人物品的对称。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别有两个基本标准: 是否具有消费的排他性(Exclusion) 和竞争性 (Rivalry)。一般来说,具备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属于私人物品; 具备消费的非排他性 (Non-Exclusion)和非竞争性 (Non-Rivalry) 的物品属于公共物品,或称纯粹公共物品 (Pure Public Goods),如国防、灯塔等; 只具备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其中一项的物品,被称为准公共物品 (Quasi-Public Goods),前者如公海中的鱼类资源,后者如有线电视、公园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将导致 “市场失灵”,前者导致生产或供给不足,后者导致消费的不充分和福利损失。因此,政府的任务在于一方面通过税收征集非排他性物品的生产费用,另一方面免费或廉价地提供非竞争性物品。公共物品无法通过市场解决供求问题,但可以通过 “虚拟市场” 达到公共物品的帕累托效率配置,也被称为林达尔 (Lindahl) 均衡配置,其效率条件就是: 每个人的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间的边际替代率加总之和等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间的边际转换率。但由于信息不完全,“虚拟市场”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健全的每个人的需求显示机制,或者说,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每个人都想隐瞒自己的真实需求,以此来少付费或 “免费搭车”。现实中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采取公共选择的形式,就免不了产生这样或那样对每个人来说收益和成本不对称的情形,这也是消费的外部效应的一种表现。
〖参〗私人物品
 准公共物品
 纯粹公共物品

☚ 私人物品   准公共物品 ☛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公共物品是指那些为一切社会成员所共享的物品。公共物品的显著特点,是它具有非排他性,个人应用该种物品并不排斥其他人也应用此种物品,不能排除任何其他社会成员从这种物品中获得好处。
有两类公共物品,一类是例如军舰、灯塔之类的公共物品,这类公共物品为一切社会成员提供安全和航运的便利;另一类是例如清洁的空气、公共场合的大钟,所有的居民都可以自由地呼吸新鲜空气和听到钟声。
但是,在现实世界上很少有为一切社会成员完全自由地、平等地享用的纯粹的公共物品。例如警察和消防人员提供的服务,电台和电视台发出的信号,城市街道,清洁的河流,等等。似乎是符合公共物品要求的物品或服务,但人们并不是平等地享用它们。只有靠近这些物品生活的人,或者有条件应用这些物品的人,才能更方便地享用它们。

☚ 补充品   三 生产者行为 ☛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指政府向私人提供的产品与劳务,它们和通过市场经济提供的私人货物(private goods)相对待。私人货物的提供服从两项原则:一是排斥原则,这意味着未付钱的任何人将不允许从消费该特定货物或服务中获益;另一是抗衡原则,简单地说,当我使用一项私人物品时,我的使用排除你使用的可能性,你我不能同时吃一个苹果。公共物品则指那些上述两原则皆不适用的物品;它们能为许多人同时共同消费,无须额外的成本,也不降低有关供应的质量和数量。
公共物品有由政府提供的国防、治安、环境保护等。这类东西通常是通过政治程序与政治决策提供的。政府经济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通常是不收代价,而是强制性地通过征税由公民来承担它们的费用。

☚ 阿弗奇-约翰逊效应   风险与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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