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允及善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罗马法的一个用语。根据公正或善意、根据衡平或理性进行裁判,而不是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在国际法上“公允与善良”可以构成国际法院所适用的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2)款规定,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有权根据“公允与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但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根据“公允与善良”原则来裁判具体案件,因为严格地讲,“公平与善良”原则超出了法院的司法职能的范围。在1930年瑞士与法国间关于“自由区”一案中,国际常设法院根据争端当事国的授权,有依照“公允与善良”原则作为判决的权力,但引起了法院是否可以脱离现行法律的争论。当时,法院法官凯洛格都认为法院无权根据法律以外的其他原则作出判决。事实上,无论是国际常设法院,还是国际法院都没有依据“公允与善良”原则进行裁判的实例。 公允及善良国际法院在裁判时所依据的超法律准则。就国际法院而言,其义务是对所陈述的各项争端依国际法进行裁判,但经当事国同意,法院有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利。具体表现: (1)法院可以从包括条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可能解释中,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和适用最适合公允原则的解释。(2)包括条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虽然存在,可是为了弥补其中已被发现的缺陷,法院有时需要适用公允原则。(3) 为了解决包括条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完全不曾涉及的事项的争端,法院可以依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但应注意的是,尽管有当事国的同意,法院并非必须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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