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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因公犯法称公事失错,亦称公罪。《唐明律合编》: “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应连坐者,1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其断罪失措己行决者,不用此律。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1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2等。”公事致罪,事未发,但同僚在案卷中发现并检举改正的,俱无罪。己行决指死罪及笞杖己处死、杖毕; 流罪、徒罪己致配役之所,虽官司自检举皆不免罪,不用此律而用失出入人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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