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新中国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了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加强税务工作所发布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基本法规。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1950年制定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 统一全国税政,保证1950年财政概算的实现。适当平衡城乡负担,迅速整理全国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以期在短时期内达到税种统一。(2) 建立新税制。全国除农业税外,统一建立货物税、工商业税 (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包括筵席、娱乐、冷食、旅店)、使用牌照税等14种税。(3) 在税收立法权限方面明确规定: 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统一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 有关全国性的各种税收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中央财政部批准施行; 有关地方性税收立法属于省、市、县范围者,得报请有权机关批准。(4) 强化税收工作。为了保证税收任务的顺利实现,制定了全国税务机构组织章程,统一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税务机关。(5) 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公私企业一律照章纳税。违反税法税政之案件,税务机关得依法惩处,进行教育。《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 ☚ 多种税多次征 工商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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