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的条例。2007年10月15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了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7章42条,包括总则,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表彰和处罚,附则等。《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 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