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现代全国性的司法考试之一。简称“全国初任检察官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所确立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之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拟任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职务的选拔性考试,于1995年首次举行。在全国检察系统实行统一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阅卷标准。每年9月举行考试,分三个单元进行,重点测试报考人员拟任检察官职务所应具备的文化和法律专业知识。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检察工作实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及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政工教育部门负责考试的管理工作。以每个省级检察院管辖区域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报考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条件,并不曾具有任何检察官职务,一般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成绩达到考核合格线者,即获得拟任检察官职务的考核资格,该资格保留至考试成绩有效期终了。各级检察院依据检察官职数空额,按照法律程序从考试成绩合格并考核合格者中择优任命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员。从2000年开始,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初任检察官的制度。参见“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报考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