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兑换制度法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兑换制度法令 兑换制度法令1989年6月20日由澳门总督文礼治签署,同年7月30日生效。该法令颁行以前,澳门兑换制度由多个分散的法例管制,随着时代变迁,对于主要标榜自由性质之实施制度来说,该等法例与实际已经脱节。另一方面,兑换商务过去虽然极其活跃,却从不受专门的管制。该项兑换起初是遵循中国习俗,继而由澳门市议会及后来的财税处或税务处预先给予许可而管理。为此,澳葡政府认为有必要订定本地区兑换制度的一般规则,并对兑换商务制定一个有纪律的整体性和适时性的法例。目的在于就中葡联合声明中所指的开放兑换政策制定原则。该法令共分5章47条,第一章概则,规定该法的实施范围及有关名词的法定解释。第二章兑换制度,规定一般制度及资金、外币之回收、信用机构之强制性使用等项。第三章兑换商务,该条为兑换制度的主要内容。该章共分两节,第一节为概则,包括特定业务、许可、许可之失效、不得为转移、许可之撤销、注册、变更事项、设施、兑换率之公布、活动之记录、核准之活动、保证金、控制性协议、采用之兑换率及费用等项。第二节为兑换店,内容包括其组织形式及资本、财力、会计、账目。第四章为协调、稽查及处分。该章规定: (1)货物、业务和资金活动之估算,以及兑换商务之从事均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协调和稽查; (2)执行上述事项所指职能时,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过得到适当授权的人士,得在任何时间稽查获准从事兑换业务之人士或机构之账册、账目及交易等。同时还规定:违反本法令管制条文之规定,将受到罚款澳门币100万元之处分;倘违反情况,于6个月期内仍然持续,上款所持款额得提高至一倍,亦施行撤销营业牌照及公开有关处分作为附带处分等。第五章最后条文,规定稽查税、资料的送交、行为的效力等杂项。 ☚ 离岸银行法令 法定息率、高利贷、滚利作本及借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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