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之为美孟子的伦理美学观点。语出《孟子·尽心下》:“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汉赵岐注:“充实善信,使之不虚,是为美人,美德之人也。”(《孟子注疏》)孟子将个体人格分为善、信、美、大、圣、神六种等次,善、信等属伦理范畴,美属审美范畴。“充实之为美”则渗入了伦理含义。指通过自觉的努力,把道德(仁、义、礼、智)等扩展到全人格之中,贯注满盈于人的形体之中,使人的形体具有一种外在的灿烂的光辉和美的动作姿态。这一观点体现了中国传统美学将伦理与美结合的最初尝试。与孔子不同的是,孔子将美作为善的形式来看待,它有待于同善相统一;而孟子的美中已包含着善,它就是善在和它自身相统一的外在感性形式中的完满表现。孟子的“充实之为美”与他的“仁义为美”和“仁声”的观点是相一致的。 《孟子·公孙丑下》:“齐人无以仁义与王言者,岂以仁义为不美也?”明确将仁义等道德精神作为美。人的内在道德精神表现于人的整个外在形体产生耀眼的光华,这就是美人,即具有美的人格的人。他还认为,表现于外在形体的道德精神同样能引起人的审美感知,带来审美快感。《孟子·尽心上》:“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仁言,是指以仁义道德为内容的言论;仁声,则是以仁义为内容的音乐,也就是具道德美的音乐。孟子关于人格美和道德美的观点,对伦理学、美学、文艺学都有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