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兄弟拈阄立嗣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兄弟拈阄立嗣案 兄弟拈阄立嗣案南宋年间,叶秀发无子,欲立孙吴两姓之子孙为后,其县援引条法,谓异姓不应立,只当于同宗昭穆相当者求之。秀发有堂弟容之、咏之,二人均各有子慧孙、寄孙,都是可立之人。二人争欲以其子为秀发立继,诉之于官,容之谓已立慧孙三年,咏之谓已立寄孙三年,经官审理,发现其亲兄瑞之尚无子嗣,而容之谓已立弟之子为瑞之之后,咏之谓已立兄之子为后,双方相争,都愿为秀发立后,而不愿为亲兄立后。唤到其母孙氏,据孙氏言,当初并未经官府登记,所立不能算数。究其缘故“盖秀发生理颇裕,瑞之家道侵微,容之、咏之徇利忘义,遂阋于墙而不顾,讼其官而不耻,甚至诬其母以偏爱,人情至此大不美”,为使秀发、瑞之二人身后有托,容之、咏之无伤手足之义,主审官吴恕斋“唤上容之、咏之,当厅以慧、寄二名焚香拈阄,断之以天,以一人为瑞之嗣,以一人为秀发嗣”。 ☚ 立异姓为继案 探阄立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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