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诸州官制
元代州级行政区设置官吏的制度。《元史·百官志七》: “诸州: 中统五年(公元1264年)并立州县,未有等差。至元三年 (公元1266年) 定15000户之上者为上州,6000户之上者为中州,6000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5万户之上者为上州,3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3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44。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 达鲁花赤、州尹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 达鲁花赤、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 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 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1员; 中州: 吏目、提控案牍各1员; 下州:吏目1员或2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