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债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债所规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全部条件全面履行。债的履行原则之一。主要包括:(1)标的适当履行。履行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必须全部符合约定的条件。(2) 期限的适当履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或接受履行。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已有履行期限的规定,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的,只能在不违反债的性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被允许。(3) 地点的适当履行。履行地点确定的,当事人应按规定的地点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属给付贷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 方法的适当履行。当事人应按约定的方法履行,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履行时一般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但只要不与债的性质或法律、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也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或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