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不可侵性
债权效力的一种理论。债权所具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属性。依此属性,第三人以损害债权为目的,故意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以侵权行为对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追究其责任。依传统民法,债权具有相对性特点,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义务,自然没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可能。如果因为第三人的行为,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的履行责任,或者请求债务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此难免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害。19世纪中期,英国最早在判决中提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后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判例所接受。这即为“债权不可侵性”的理论。该理论使债的效力扩张到了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