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契约又称“借贷合同”。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种类物交付给借用人处分使用,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同数量、同质量的实物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大陆法民法传统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原物而系返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借贷合同可以是有息的,也可无息; 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发生在公民与一定组织之间以及组织相互之间。法律特征:(1)标的物是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否则,借用人无法履行返还义务,其风险亦由借用人承担。(2)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传统民法一般认为须转移所有权,但我国民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借贷合同仅转移处分权以和买卖合同区分。(3)借贷契约为要物合同,即除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借用物,合同方能有效成立。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借款合同条例》,企事业单位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即是法律约束力,应属诺成合同。(4)借贷契约为单务合同,因借贷合同以交付借用物为成立要件,所以合同一经成立,出借人不再承担义务,而只有借用人承担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