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田
北魏与唐代均田令中的用语。北魏均田令规定: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以供耕作(或作耕休)及还受之盈缩。”如丁男一人,受露田四十亩,加倍田,共计八十亩。丁男或其他人受田,先受正田(露田),后受倍田。进丁受田不足者不给倍田。唐均田令则规定“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给倍”。即实行休耕之口分田加倍授给,与北魏倍田规定有所不同。
北魏推行均田制时加倍授受的露田。此时普遍实行休耕制,故露田加倍授受,其中二十亩以桑田抵充。三年轮种的地区再加一倍授受。北齐、北周扩大露田数额,取消倍田名称。但宽乡露田仍可加倍授受。参见“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