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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修订法律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修订法律馆

法典编纂机关。(1)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置,主官为修订法律大臣,下设提调二人,佐助大臣总理馆务。馆内分设第一、第二两科,译书、编案、庶务三处。第一处掌调查、起草民律、商律,第二科掌调查、起草刑事、民事诉讼律。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及各项附属法,随时由两科分办。两科各设总纂一人,管理科务,其下均设纂修、协修各四人,调查员一至二人,书记若干人。译书处,掌编译各国法律书籍,设总纂一人,译员无固定员额,书记若干人。编案处,掌删定旧有律例及编纂各种章程,设总纂一人,纂修、协修各二人,书记若干人。庶务处,掌文牍,会计及一切杂务,以总办一人为主官,下设庶务委员若干人。(2)北洋政府改法律编查会置,依照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七月十三日公布的《修订法律馆条例》规定,设总裁二人,由大总统特派;副总裁二人,简派;下设总纂一人,修纂若干人;调查员若干人。此外得由总裁会同司法总长聘任顾问和名誉顾问若干人;每省区得设调查长一人,由总裁咨行司法总长呈请简派。馆内分设文牍、会计、调查三科,设事务员长一人,事务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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