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方针国家制定的在一个时期内指导社会主义银行信贷工作的总政策。制定信贷方针的主要依据是各个历史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和总政策。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经济政策的调整,信贷方针也有多次变化。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实行对不同经济成份区别对待的信贷方针。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对商业贷款、收购农副产品贷款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继续实行区别对待方针。大跃进时期推行充分供应信贷方针,1962年开始执行紧缩信贷方针。十年文革期间,信贷方针形同虚设,又一次出现敝口供应局面。1978年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银行逐步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实行 “区别对待,择优扶植” 的原则,调整信贷方针,支持农业,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流动资金供应方面,支持短线产业,限制效益差的长线企业,并逐步介入固定资产投资领域。1985年以后,针对投资过热,信用膨胀等现象,开始实行紧缩信贷方针,1988年人民银行进一步提出 “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 的信贷方针,增加供给,压缩过热的流通和消费方面的资金需要,保证经济目标的实现。 信贷方针 信贷方针国家制定的在一个时期内指导社会主义银行信贷工作的总政策。制定信贷方针的主要依据是各个历史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和总政策。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经济政策的调整,信贷方针也有多次变化。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银行信贷为恢复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信贷资金供应方针是支持国营经济发展,也支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业适当发展,限制私营资本主义商业和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对不同经济成份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依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银行信贷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支持国家工业建设和发展商品流通的资金需要,实行财政信贷分口管理、分别供应资金的方针。对商业贷款、收购农副产品贷款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继续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在1958~1961年的“大跃进”时期曾在信贷工作中错误地推行了“要多少,贷多少;哪里要,哪里贷;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贷”的充分供应方针。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工作六条”)。根据这一决定,开始执行紧缩信贷资金的方针,强调集中和监督,严格财政、信贷分口管理,综合平衡,强调“守计划,把口子”。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信贷方针形同虚设,又一次出现了信贷资金“要多少,贷多少”的敞口供应局面。 1978年以后,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进入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历史时期,银行逐步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原则,调整了信贷资金供应方针。其主要内容是:在流动资金供应方面,支持能源、交通、轻纺等短线企业的资金需要,限制效益差的长线企业的资金供应;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支持农业、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在固定资金方面,银行介入内涵扩大再生产领域和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扩大贷款范围,拓宽贷款对象,改革信贷体制,改革利率制度。 1985年以后,针对投资过热,信用膨胀等经济现象,开始实行紧缩信贷的方针。1986年发布的国家《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一切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国家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率、调整存贷款利率、调整信贷结构等政策手段,贯彻收紧货币信贷的方针。 1988年根据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针,实行财政信贷双紧政策,人民银行提出“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信贷方针。要求通过提高存款利率,开办保值储蓄等手段,努力增加存款,增加有效供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信贷投向和信贷结构;保证国计民生必须的产品生产,重点支持农业、原材料、交通、能源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需要;压缩过热的流通和消费方面的资金需要;加强信贷计划管理,严格实行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双线控制;悉心指导,适时调节。 信贷方针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必须符合信贷资金运行的客观规律。信贷方针应当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信贷资金效益的目标。 ☚ 信贷原则 信贷政策 ☛ 000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