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信托合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信托合同又称 “行纪合同”。一方 (行纪人) 接受他方 (委托人) 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并取得报酬,而他方付给报酬的协议。信托合同中的行纪人只能是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包括国营的和集体的信托商店、寄售商店以及贸易货栈等。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所委托的事务,如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通常情况下,行纪人无法改变委托人的指示。只有在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但又不可能事前征得委托人同意的紧急情况下,才能改变委托人的指示。但事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取得认可。行纪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所交付的商品,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灭失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物品的自然损耗和委托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行纪人不负责任。行纪人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应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一切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行纪人支付办理委托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支付约定的酬金。委托人还应及时接受行纪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 信托合同又称行纪合同。行纪人(信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物品买卖或其他委托事务并收取手续费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是: (1)信托合同是实践合同,委托人将出卖的货物或购买货物的货币交给行纪人后,合同才能成立;(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由行纪人自己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3)行纪人为委托人购买或出卖的物品均应认为属于委托人所有。如委托人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以及作为委托人的法人解散时,行纪人没有收到相应通知以前,信托合同继续有效; (4)信托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委托人依合同规定应对行纪人支付酬金或其他费用;(5)在我国,签定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国家的信托公司或贸易货栈。其他任何组织或公民,均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信托合同信托当事人 (即委托者和受托者) 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 “意思主义”,即当事者双方表态,合同就算成立。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信托银行作为受托者,在与委托者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发给委托者文书,即信托合同或信托证书,以防止发生纠纷。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trust agreement见“信托契约”。 ☚ 信托契约 信托价格 ☛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根据各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在发行抵押公司债券时,发行公司与受托公司签订的契约。合同中主要规定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根据信托合同,受托公司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代表取得实物抵押权,代为保存、管理并履行相应的职权与义务。债券发行的担保制度,是防止发行者不履行债务的最有力的措施。美国一般不强求证券发行者提供担保,而主要从财务制约条款上对发行者加以条件限定,提高债券还本付息的安全度和确切性。日本在证券融资业产生初期,也只发行无担保企业债券。1906年,日本制定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但在30年代以前,无担保债券的发行仍占主流。30年代前后,由于相继发生多起债务不履行事故,日本于1933年开展了“公司债净化运动”,强化了债券发行的担保制度,债券的发行都附有担保。从80年代初期开始,日本逐步放松了对企业发行外债、可转换债券及普通债券的担保要求,但同时对发行上述无担保债券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财务制约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只有少数几家财务素质非常好的企业,多数企业发行债券仍须提供担保。因而,信托合同就成为发行债券所不可或缺的契约形式。 ☚ 发行合同 本利金支付事务代理合同 ☛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亦称“行纪合同”。信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储运、寄售等事务并收取一定报酬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是:(1) 信托人须为依法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委托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2) 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信托事务; (3) 信托物仍属于委托人所有,并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责任; (4) 信托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在信托合同中,信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1) 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办理合同规定的事务; (2) 检查和妥善保管信托物品,并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向委托人交付履行合同所得的利益和节省的费用。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1) 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物品保管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2) 及时接受所委托购进的物品并进行验收,按期领回不能出售或撤回本人要求出售的物品。 ☚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 信托合同fiduciary con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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