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统一政策和计划下,依据银行信托业务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对信托业务的具体内容的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它包括: 信托存款和贷款的稽核、会计账务和财务管理的稽核、信托业务基本规定的稽核、委托贷款的稽核、租赁业务的稽核、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的稽核和其他信托业务的稽核。
信托业务稽核
对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所经营的信托业务是否符合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要求的监督检查。
信托业务的检查内容:
❶业务经营范围的合规性。检查金融信托业务是否符合受托者按照委托者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代为经营和管理的信托资金、信托财产为内容的金融业务。检查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方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契约,并把财产权从委托者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有无借经营信托业务之名行经营银行信贷业务之实;检查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否在《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规定的范围之内;经营特批业务,是否按程序经有权部门批准;信托公司有否兼营工商企业,有否直接或间接经营银行存款业务。
❷风险安全性。检查自有资本金是否达到总资产8%的最低要求,总资产扩大是否相应按比例充实自有资本金;检查信托公司对一个企业的年末投资余额是否超过该企业固定资产的30%;检查信托公司经营的单项固定资产贷款的最高额度是否超出自身实有资本金的20%。
❸信托贷款、投资的规模。检查的主要内容:信用活动总规模的执行情况;专项规模的执行情况;对中央银行制定的制约信用活动总量的数额和比例的执行。
❹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投向。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贷款、投资业务所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有否支持国家计划外的建设项目、非生产性的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的建设;有否支持超投资规模项目的建设。
❺信托贷款、投资业务支持固定资产项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贷款、投资业务所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的,有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的咨询公司进行评估过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和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有无当年的投资用款计划和资金来源;“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有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是否科学、客观、周密。
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条件的审查。主要检查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是属于自筹项目还是贷款项目,有无用信托贷款支持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检查现行的总投资额30%的自筹资金的数额是否达到,来源是否正当;检查项目开工后是否按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的顺序安排使用;检查建成投产后的30%铺底流动资金有无安排。
❼信托契约(或信托协议书)的合规性。检查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业务,信托人和受托人是否签订信托契约,是否经公证部门法律公证。检查信托公司是否按契约规定发放贷款和投资,并监督资金使用。
❽检查信托保证金。检查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办理信托贷款、信托投资,是否向信托公司存入信托保证金,作为信托公司发放贷款和投资的资金保证。检查信托公司是否在存入的保证金额度内安排使用、监督支付,有无垫款的情况。委托人提取信托保证金,是否在信托贷款收回的额度内提取,信托公司有无垫款的情况。委托人存入的信托保证金,是否符合信托资金范围,有无将银行信贷资金、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向银行的借款、财政预算存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拨入资金等,作为信托保证金的。
❾利息、信托手续费的合规性。检查办理信托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有无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收取手续费以外的费用,如回扣费、好处费、辛苦费等,信托贷款利率是否执行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同档次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