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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参见[诉讼参与人]),是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法律赋予相应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加以尊重和保护,并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妨碍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障碍;(2)诉讼参与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控告,应当认真接受,严肃查处;(3)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特殊的保护(参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和实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有利于体现和实现诉讼的民主与公正。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司法人员外,依照法律规定和诉讼需要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见[诉讼参与人])由于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他们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诉讼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中国司法制度民主化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措施;是保证诉讼依法进行、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基本要求。为保障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行使检察权,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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