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解除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使其自始无效的行为。保险解除是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单方行为。合同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双方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对合同的解除应负责任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因投保人违法或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时,无返还保险费的义务。法律对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规定有时效限制,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出现后,超过行使时效,当事人丧失解除权。 保险解除 保险解除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成立后的事由,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自始消灭。保险解除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其原因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包括: 当事人一方违反通知义务; 投保人违反声明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反特约条款;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行为与对方订立的合同;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等。 ☚ 保险失效 保险费返还 ☛ 00005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