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依无效原因可分为法定无效与约定无效。保险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为法定无效,如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投保人无保险利益的合同,保险事故已于保险订立前发生的合同等等。因违反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义务而无效的为约定无效,如投保人违背告知义务,或以诈欺行为订立的合同等。
保险无效
又称保险合同无效、事后无效。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依照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自始不生效力。根据合同的无效程度和范围,保险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投保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已收取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前者指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原因,后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因。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除适用民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外,还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约时协商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 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已不存在; (2) 恶意的复保险; (3) 人身保险中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者;(4) 人身保险中真实年龄已超过规定的保险年龄限度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