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因一定事由发生,而使合同效力自此归于消灭。当事人行使终止权叫解约告知,是一种单方行为。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原因有: (1) 未经保险方同意变更保险主体和批改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不按期交付保险费; (3) 保险标的灭失; (4) 保险人破产,投保人破产,破产管理人和保险人可以在破产宣告后一定期间内终止合同; (5) 保险标的物非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灭失,当保险合同规定的危险程度有增加或减少,双方就增加或减少保险费达不成协议; (6)保险期限届满; (7)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义务; (8) 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