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范围日益广泛
到1992年底,全省国内业务共承保各类财产总额达1009亿元。为近2万个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和“三资”企业的财产,790万户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和农民房屋,以及22.7万辆机动车(含拖拉机)提供了保险保障。其中省属电力系统66.1亿元的全部资产、马鞍山钢铁公司40多亿元的全部资产,先后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了保;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两淮”(淮南、淮北)煤矿、安庆石化总厂等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也相继参加了保险。自1988年起,省各级保险公司开办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至1992年底,全省参加独生子女保险的达15.8万人次,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15.6万人,参加绝育手术平安保险14.7万人,以及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的人身及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3216.4万元。至1992年底,全省参加各种人身保险的已逾2000万人次。经国家水利部、财政部、民政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批准,从1986年起,在淮河干流行洪区开展漫堤行洪农作物保险业务,为全国首创。到1992年扩大到蒙洼、南润段、唐垛湖、邱家湖、姜家湖等6个行蓄洪区,承保区内秋季作物43万亩,承担风险金额2451万元。
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从1980年至1992年,安徽省国内业务共支付赔款近20亿元;涉外业务,向中外客户支付赔款400多万美元。尤其是近几年全省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频繁发生,给为数众多的企业财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给一些地区的群众带来了生活上的严重困难,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全省各级人民保险公司恪守信誉,热诚服务,对参加保险的遭灾受损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做好理赔工作。如1986年12月滁州市第一百货商店的火灾事故,保险公司一次赔款117万元;1988年元月宁国水泥厂“吸尘机”的火灾事故,一次赔款近200万元;1991年7月六安造纸厂的火灾事故,一次赔款约167万元,等等。特别是1991年安徽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后,全省赔款达3.8亿元。其中,处理百万元以上的赔案9件,50万元以上赔案29件,最大两笔水灾赔款分别是省电力局的800万元和马钢公司的600万元;向全省5882户城乡企业支付水灾赔款1.7亿元;向60余万户城乡居民支付家庭财产或农民房屋赔款1.64亿元;为农村因灾受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支付水灾赔款5200万元。使受灾企业恢复了生产,受灾群众重建了家园。保险业为社会进一步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充分显示了人民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不仅反映在灾后组织经济补偿方面,同时还表现在灾害发生之前,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防损工作,努力减少社会财富损失方面。10多年来,全省各级保险公司本着“积极参与、组织推动”的原则,主动配合经委、公安、消防、交通、劳动、防汛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生产、防火、防交通事故和防洪涝方面的安全检查,行使《经济合同法》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开展防灾检查并通知投保单位消除隐患,增强投保户搞好防灾工作的自觉性。1989年省保险分公司主动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消防、经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安全大检查,检查了近1.5万个企业以及数万辆机动车,发现隐患1.75万处,提出整改意见968条,有效地控制了事故的发生。此外,还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开展保险防灾宣传,普及和提高人民的保险、防灾、安全知识。1988年以来,先后三次配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举办了全省县(市)长安全管理培训班和全省首届重点乡(镇)长安全管理学习班;同时,还配合省经委、省公安、消防部门共同举办了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厂(矿)长、经理培训班,各厂(矿)企业的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消防法规培训班。帮助企业单位和群众总结经验,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保险的防灾意识。并通过采取资助有关单位防灾经费的形式,改进防灾措施,增强社会抗灾能力,对于防止和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