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险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承保责任负担损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或组织。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除特别批准的自然人外,保险人通常应为法人形式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保险契约当事人的一方。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收取保险费,当保险标的受损时,负责经济赔偿或履行给付义务的法人。如保险公司。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负责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人。我国国内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人 保险人insurer; underwriter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或保险、赔偿协会等机构。保险契约关系人之一。接受投保人投保。在海上运输时,船舶、人员、货物等财产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受的损失时,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被保险人(货主、货物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的要求,大致分为: ☚ 海上灾难 船舶碰撞过失责任 ☛ 保险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费责任的保险公司。 ☚ 复审计 保险公证人 ☛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的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一般以保险金额为限。就海上保险而言,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支付的必要的施救费用,或为确定损害赔偿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保险人亦应负责赔偿。但属于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损失(如货物在运输中必然发生的合理损耗或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所造成的损失、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所致的损失等)以及投保人有欺诈行为时(如在投保时已知保险事故业已发生),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Insurer亦称“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负责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方当事人。其法律资格,必须是法人或被法律特许的自然人。无论法人还是法律特许的自然人,均须按保险监督机关的规定,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并将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机关指定的银行,以维护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安定。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并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社会的利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专门管理保险人的法律。具有保险人的法律资格的,必须是法人或被法律特许的自然人。除少数国家允许自然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只准许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法人经营保险业务。无论法人或法律特许的自然人,均须按保险监督机关的规定,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并将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机关指定的银行,以维护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保险人保险业的经营者。有许多类,一般指签定保险合同的 一方当事人,他们是按照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保险人除个别国家法律特许可为自然人外,大多是以法人经营为主,多指保险公司。世界各国一般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管理、资本金、准备金、监督等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保险人指承办保险业务的法定企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在法律上为保险人。根据我国现行保险制度规定,我国境内一切保险业务,必须经由保险监督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办理。 保险人亦称 “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损害赔偿或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除被法律特准的自然人(如英国 “劳合社” 的保险承保员) 外,大多以法人经营为主 (称保险公司)。世界各国一般对保险人业务经营的范围、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资本金和保证金等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保险人具有下列权利: 保险人亦称 “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负责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其法律资格,必须是法人或被法律特许的自然人 (英国 “劳合社” 的承保人)。无论法人或法律特许的自然人,均须按保险监督机关的规定,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并将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机关指定的银行,以维护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安定。 保险人 保险人insurance underwriter亦称“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负责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其法律资格,必须是法人或被法律特许的自然人(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无论法人或法律特许的自然人,均须按保险监督机关的规定,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并将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机关指定的银行,以维护保险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安定。 ☚ 附加险 承保人 ☛ 保险人 保险人Insurer“被保险人”的对称。以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他是签订保险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各国法律都有关于保险人资格的规定。世界上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仍以法人经营占绝大多数。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事先取得政府的特许,并在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 保险 投保人 ☛ 保险人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指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个人、公司或组织,是组织保险基金进行经济补偿的单位。在大多数国家中,对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设立以及业务经营、管理与监督,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在英美等少数国家里,自然人经过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批准后,也可以充当保险人。我国目前专业经营保险的公司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中国保险公司等四家保险公司专营香港、澳门和新加坡等地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办各种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涉外保险 保险代理人 ☛ 保险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世界上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的法律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只准许法人经营保险业务,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并维护社会利益。在英国,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劳合社是以个人名义经营保险业务的,但对保险人的资格也有严格的限制规定。我国保险人只能是法人,自然人不得成为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定义为: “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我国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根据我国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必备条件为:(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 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有关的规定,该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保险是一个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行业,非一般人所能操作,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公司进行规范化、高效率化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批单 投保人 ☛ 保险人 保险人Insurer亦称“承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承担经济补偿(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他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基本上是法人。世界各国对于保险人的资格一般都有法律规定,对于保险人业务经营的范围、管理和监督,以及机构的设立,一般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如英国的“劳合社”成员)外,大多以法人经营为主(称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具有下列权利:(1)有决定是否承保、增减保费和要求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权利;(2)有选择赔偿方式的权利;(3)有依法通知解除、停止或终止保险契约的权利(特别情况除外);(4)有请求投保人对签订和履行保险契约所需的情况如实告知和及时通知的权利;(5)有依法代位求偿的权利;(6)根据承保和理赔工作的需要,有检查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财务状况的权利;(7)对赔偿后的保险标的损余物有处理权。保险人应承担下列义务:(1)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调查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的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3)保险标的物发生危险事故时,有施行减轻损失工作和支付必要的施救费用的义务。目前设在我国国内的保险人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以及在上海等地的外国保险公司,设在海外的保险人有中国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等,主要经营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 附合合同 投保人 ☛ 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拥有保险费的请求权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争议处理 投保人 ☛ 保险人 保险人承办保险业务的企业。即指在保险合同中接受投保人的申保、按率收取保险费,在投保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向投保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一方。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事先取得政府的特许,并在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除少数国家外,经营保险业的保险人均为法人。 ☚ 保险 保险单 ☛ 保险人 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对称,亦称“承保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必须是法人,如保险公司以及互助性质的保险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以个人为保险人的,如英国劳合社的成员,可以根据其保险单注明的认占比例,各自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事先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在执照规定范围内经营。我国目前专业经营保险业务,作为保险人的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五家。后四家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专营香港、澳门和新加坡等地的保险或再保险业务。 ☚ 保险业 被保险人 ☛ 保险人 保险人insurer指保险合同中承担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如“劳合社”的保险承保员,但是,绝大多数是以法人(也就是保险公司)经营为主,原因是要确保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社会的合法利益。世界各国一般对保险人经营业务的范围、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立和清算,以及资本金和保证金等均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保险人的权利是:有决定是否承保和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权利;有选择赔偿方式的权利;有请求投保人对签订合同所需要的情况如实告知和及时通知的权利;有代位追偿的权利;有为了防灾防损而检查保险标的物和被保险人账册的权利;有对赔偿后的损余物质的处理权。保险人的义务是:对保险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义务;有对因办理保险业务而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财产情况予以保密的义务。 ☚ 被保险人 保险人的代位权 ☛ 保险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契约,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力,承担补偿经济损失、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大多国家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是法人,即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 也有少数国家的法律允许保险人是自然人,如英国劳合社的成员都是以个人名义,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在开业时,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资本。我国1985年3月3日颁布的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一)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二)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 同时经营本条 (一)、(二) 两项保险业务的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目前我国的保险人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和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专营港、澳、新加坡等地保险业务的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等。 ☚ 保险 投保人 ☛ 保险人assurer 保险人insur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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