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bǎo xiǎn yè wùстрахов ция);страховóй б знес;страховóе дéло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家庭财产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各种生活资料、农具、手工用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等),为保险标的而办理的一种保险。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之规定,保险责任包括: ❶因火灾、雷电、洪水、地震、爆炸、空中飞行物坠落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❷为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 ❸为挽救、保护保险财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城乡居民个人、单位职工、个体劳动者的自有财产以及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个体工商业户除外。 保险责任从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24时止,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被保人应一次缴清保险费。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具有灾时补偿、又兼到期还本双重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险方面的规定与一般家庭财产保险相同,只是保险金额具有储蓄的性质,以1000元为1份,1份起保,期限为3年、5年,以交付固定的保险储金作为保险费,以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费收入,在投保期满之后,原保险储金全部退还本人;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对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明显的外来盗窃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负责赔偿;发生窃案,对被砸坏的保险品只负责赔偿。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人的生、死、残疾、患病为保险事故,在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残废、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内投保人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保险。其特点如下: ❶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其价值不能以货币衡量,不能转让; ❷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 ❸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人的生存率、死亡率、资金收益率和费用率确定; ❹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期限较长。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人身保险业务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年金保险等等。此外,国家以法律规定办理的如“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社会保险”也属此范围。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包括抵付保险金的费用和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服务费用。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三种:一次性交纳;年交保险费和分期交保险费。 ☚ 债券 股票 ☛ 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湖南保险业最早是由英国和日本商人于1911年在长沙经营。当时仅有水灾保险和水上运输保险。1914年起国内商人也开始在省内经营保险业。但在民国时代始终未能得到大的发展。鼎盛时(1934年)保险总金额也只有4000万银元,年保费收入45万银元,赔款37万银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先后开办了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团体和简易人身保险、耕牛生猪保险,以及国营企业和合作社财产、旅客意外伤害两种强制保险。1953~1957年共收保费3131万元,赔款864万元,积累保险基金1973万元。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至1980年6月恢复,先后办理了企业财产、家庭财产、运输工具、货物运输、养殖、种植、森林、人身、人寿、养老金和进出口货物运输等方面共200多个险种的保险业务。1991~1995年收入保费54.05亿元,赔款32.95亿元。1995年收入保费15.43亿元,其中人民保险公司占89.89%,平安保险公司占10.11%; 赔款支出8.7亿元,其中人民保险公司占94.25%,平安保险公司占5.75%。 ☚ 金融信托与投资 银行结算 ☛ 保险业务 保险业务澳门保险业的市场规模不算大,但从发展节奏而论,则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进入加速增长的时期。历年年度的平均增长率为双位数,达22%。到1996年,澳门整体保费收入为7.45亿澳门元。其中,从业务性质上区分,人寿保险业务近期的增长速度又较财产保险业务要高,两者的市场占有率也随之出现重大的变化。1984年,人寿险占一成,财产险占九成。经过人寿保险公司积极开拓,至1996年,人寿险的市场占有率已增加至44%,财产险的市场占有率则下降至56%。人寿险的业务增长率正处于高速成长的阶段。1974~1996年的统计数字表明,人寿险的年度平均增长率为40%强,比保险业的整体平均增长率还要高。1984年,人寿险保费收入为750万澳门元,1996年,已增加至3.23亿澳门元。另一方面,财产险的业务变化总体上朝着增长的方向发展。财产险包括火险、劳工险、汽车险、运输险和杂项险等五大险种。总体的变化率年度为13%。然而,个别险种则记录了相逆的发展变化。在财产险的各险种中,火险是最重要的业务。1984年该险种占财产险的市场比重为46%。到1996年,该险种的比重有所下降,为37%,仍居于财产险的首位。变化的原因是财产险的其他业务也发展壮大了。汽车险是财产险中的另一重要业务,虽然在某些年份曾略低于劳工险的比重,但总的来说,汽车险仍是仅次于火险的财产险业务。1984年,汽车险的市场占有比重为25.5%,位居财产险种的次席。到1996年,该险的比重保持在25%强,仍处于第二大业务的地位。劳工险与汽车险均是财产险中的重要业务。这两项强制性保险业务经历了多次的保费调整变化,从而影响到各自在财产险中所占的业务比重。惟按统计数字的差异,劳工险被迫处于第三大业务的位置上。1984年,由于该险种仍未实施强制性,其业务比重只有6.6%。到1996年,该险种的比重上升到总体的19%。杂项保险是包括除火险、汽车险、劳工险和运输险以外的其他财务保险项目,基本上所有涉及工程、盗窃、民事责任、旅游、人身安全以及财物损失意外的保险都被列入杂项保险之列,主要是便于统计和分开前述几大险种业务的考虑结果。杂项保险的比重变化是突出的。尽管投保这些险种是自愿投保而非强制性投保,但随着澳门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以及居民对投保意义的认识不断加强,杂项保险的业务量一直保持上升。其比重由1984年的9.5%,上升至1996年的13.7%。属于财产险中的运输险经历着与其他险种发展相背向的变化历程。主要原因在于本地产品出口运往外地时的保险事务,多由经香港作为主要转口港的承保公司承担; 澳门往香港的运输航程的保险,已成为附送承保的 “赠品”,而货物的投保航程则是由香港出发至目的港为止。结果,导致部分运输保险的收入减少,令该险种的市场占有率逐年下降。由1984年的12.4%,下降至1996年的4.5%。按业务量金额的变化而论,在1984年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达6320万澳门元。到1996年,保费收入增加至4.129亿澳门元。各类险种的业务量变化的绝对值分别如下:火险,由1984年的2900万澳门元增加至1996年的1.55亿澳门元; 汽车险,由同期的1610万澳门元,增加至1.35亿澳门元; 劳工险,由1984年的410万澳门元,上升至1996年的7890万澳门元; 杂项保险,由1984年的780万澳门元,上升至1996年年底的5650万澳门元; 运输险,由1984年的780万澳门元,上升至1996年的1840万澳门元。 ☚ 保险业 保险市场 ☛ 000007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