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bǎoxiǎnyè〈名〉 保险行业。 保险业bǎo xiǎn yèстрахов ния保险业金融活动的组成部分之一。新疆保险业的起步较晚。民国34年(1945)4月,新疆商业银行(原新疆省银行)为扩大业务,增加收益,与重庆宝丰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约,从当年9月起开办保险业务,此为新疆保险业之始。新疆和平解放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省分公司于1950年10月正式成立,开始创建人民保险事业。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事业发展很快。2002年,新疆已有五大保险系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共有保险事业机构369个,职工25741人,保险金额5806.54亿元,保费收入51.73亿元,赔款及给付12.86亿元。其中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业务量最大。 保险业 保险业澳门早期保险业称为“燕梳”,即英文insurance的音译。澳门最早的保险公司是19世纪葡萄牙人开设的燕梳代理行。到20世纪20年代正式的保险代理公司才出现。当时共有10多家保险代理商,业务限于水灾、火灾保险和人寿保险。70年代后期,澳门保险业发展迅速。1981年年底,澳葡政府颁布《保险活动管制法例》,规定凡在澳门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均须领取牌照,非人寿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澳门元,人寿保险公司则为1000万澳门元,并须提取5%存于发行机构内作保证金。保险公司须设立技术准备金和非技术常备金作为赔偿能力的保证。1982年10月,澳门发行机构成立保险业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1981年12月,颁布第一个强制性保险法例《汽车民事负责强制性保险条例》,规定在本地区行驶的一切车辆都须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1985年8月颁布第二个强制性保险法例《核准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之损害赔偿权法令(劳工保险法)》,规定雇主必须替雇员购买劳工保险。1987年年底,澳门保险公会成立。1997年6月30日,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颁布新的保险活动管制法规,同年9月1日起执行。该法规大幅提高财政担保的金额,并制定了加强监管的规定。1998年颁行有关私人退休基金和保险合同方面的法例。截至1997年12月31日,澳门共有21间保险公司,其中6间为人寿保险公司,其余为非寿险公司;4间为本地成立,其余均为外资公司,分别来自7个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共有302名员工,1060名保险中介人。1997年澳门经济发展虽然放缓,保险业仍获得84563万澳门元保费,比上年同期增加13.4%。人寿保险市场的保费毛额约为41200万澳门元,增长率为23.8%,较1996年上升3.3%。非寿险业务在保险业务中仍占较大的比重,达51.3%,1997年澳门保险利润共有97万澳门元。 ☚ 兑换店 保险业务 ☛ 保险业指通过契约形式,以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一项经济事业。保险按保险的范围,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参与保险的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按保险契约规定,向保险单位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契约规定的责任范围,对投保人负损失补偿责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保险事业由资本家经营,是资本家追求利润的一种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没收了官僚资本的保险企业,改造合并了私营保险企业,组成了社会主义的保险体系,保险事业由国家经营,除了组织补偿外,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在社会主义改造以前,工商业税法规定,对保险业按其业务总收入额计征营业税。对私改造以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都规定对保险事业免税。1984年公布的《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对保险公司及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经营国内保险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业Insurance Industry见“保险事业”。 保险业见 “保险事业”。 保险业 保险业insurance industry见“保险事业”。 ☚ 保险事业 社会保险 ☛ 保险业 保险业Insurance Industry依法成立、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业。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个人伤、亡,给付保险金补偿的经营活动。参与保险的,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前者按照法令或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义务。保险人必须是法人,一般是指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投保人是指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缴付保险费的人,投保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人身保险中,若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若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他人就是被保险人。 保险的特征。保险业务具有以下特征:(1) 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救济、社会保险不是合同关系; (2) 保险合同是有约束力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 保险是危险转移和损失分担的一种方式,如果约定的事故肯定不会发生,则没有保险的必要,若肯定会发生,则保险人将无法经营,难以履行其给付的义务; (4) 发生的事故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法预测和控制的;(5) 保险业务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的分类。保险业务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把保险分为非寿险和寿险: (1) 非寿险。又称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及有关的利益作为标的的保险。我国的非寿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其他损失保险。(2) 寿险。又称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寿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简易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其他人身保险,以及上述各项保险的团体保险; 按照保险的实施方法,可以把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1)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的形式实施的,无论被保险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国家实行强制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如对机动车辆实行强制保险等。二是涉及国有财产安全的保险。强制保险依其立法的不同,强制的程度也有所不同。(2) 自愿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议、自愿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投保人有投保的权利,也有不投保的自由,可以向这家保险企业投保,也可以向那家保险企业投保。保险人对条件不符合承保规定的可拒绝保险,但对符合承保规定的则不得拒绝; 按照保险关系分类,可以把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1)原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建立保险关系,保险人直接经营承保的保险业务。(2) 再保险。又称分保或分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承担的危险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3)共同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共同对一个保险标的保险。共同保险也是保险人分担危险的一种方式。另外,按照保险费用的性质分类,可分为费用保险和储蓄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按照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公营保险、集体保险和私营保险。等等。 保险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国因国情所限,不可能走西方福利国家的老路。通过商业保险,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提高社会保险水平; (2) 是我国顺利渡过老年化高峰的重要途径。本世纪末至下世纪初,我国将步入老年型社会,大力发展保险业,可以减轻人口老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有利于我国顺利渡过人口老年化阶段; (3)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有风险,商业保险是企业寻求风险保障的最佳场所; (4)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和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保险业具有社会共济性质,当社会经济和再生产过程,因受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可以按规定获得赔付,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 “稳定器”; (5) 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接轨,要求有相应的配套保险服务,保险服务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影响到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 税收 非银行金融机构 ☛ 保险业 保险业专门从事经营保险的行业。其基本职能是通过日常经营活动来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即把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分摊给参加保险的多数成员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险业不直接进行物质产品生产,属于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保险业的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商人在海上运输货物遇到较大风浪时,有抛弃一部份货物以保存船、货安全的做法,所抛弃货物的损失,由得益的船主和众多的货主分担。这种“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分担损失的原则,后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得海商法采用。十四世纪末,意大利出现近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1666年的伦敦大火促进了火灾保险的兴起。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人身保险。18世纪产业革命,促使承保机器、锅炉风险的工业保险的出现。进入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各种新的险种不断产生,使保险业有很大发展,成为保障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和人们生活安定的重要产业。在资本主义国家,保险事业十分发达,保险机构是金融垄断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业是随帝国主义经济侵略而出现的。1835年,英国在香港开设“保安保险公司”。1885年,官督商办的招商局在上海创办“仁和”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后并为“仁济保险公司”,这是我国自己开办的第一家保险公司。以后先后成立不少保险公司,但仍为外国资本所垄断。民族资本保险事业始终得不到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取消了帝国主义的特权,对原有保险公司采取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措施。于1949年10月成立国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国内外保险业务。后又建立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专门管理国外机构,办理海外当地保险业务。国内保险业务在50年代末到70年代期间,除保留轮船、火车、飞机对旅客的强制保险外,其他各项业务停办。1980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开办新险种,总共达五十余项,使我国保险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我国,社会主义保险事业,是以经济方法补偿灾害事故的一种手段,它对于平衡国家预算,积累建设资金,节约和赚取外汇,保障经济活动持续进行和安定人民生活以及防范灾害事故发生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 保险 保险人 ☛ 00003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