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业务
亦称“代理保管”、“代客保管”。我国现称“出租保管箱业务”,即信托机构受托替顾客保管贵重物品的业务。一般设立安全可靠的保管箱予以保管。保管的物品有三类: (1)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2) 重要物品,如文件、契约、图纸、遗嘱、印章、有价单证,以及簿记档案等。(3) 贵重物品,如珍贵饰物、古董文物等。保管的方式也有三种: (1) 露封保管。即保管品不予加封,信托机构可以了解其内容,并对保管品的品质负有一定责任。(2) 原封保管。即客户自行将保管品外加包装物,并予加封,届期凭封包原样发还。(3) 出租保管箱。即客户与信托机构商定,保管品寄存在信托机构的保管箱内,但由客户自己管理,信托机构仅以出租的方式收取租费; 信托机构对保管品的安全和质地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实践中,保管箱一般配有两把钥匙,一把是各个箱柜共同使用的外卫钥匙; 另一把是为各个箱柜特制的专用钥匙。外卫钥匙由信托机构保管,专用钥匙由租箱人收执,两种钥匙同时使用,才能开启箱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