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审判权时期法国行政审判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阶段。介于1799年至1872年之间。1799年拿破仑一世在过去的国王参事院基础上建成国家参事院,作为国家元首的咨询机关,同时受理行政案件。它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同年雨月28日的法律规定,在各省设立省参事院,作为省长的咨询机关,同时受理省内少数行政案件。但国家参事院受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向国家元首提出解决的建议,供后者采纳。尽管国家元首总是接受国家参事院的建议,然而国家参事院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审判权限。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实现了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分离,执行行政职能的人不从事行政审判工作,避免了行政官员作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缺陷,但这两种职能的分离在法律上没有确认,因为执行审判职能的法官仍是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裁决案件,而不是以国家参事院本身的名义裁决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