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联合国世界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签订,1964年5月18日生效,共34条。是有关版权的邻接权公约。其基本内容为: (1) 国民待遇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均应依照本国法律,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及广播组织,以相当于本国同类自然人及法人的待遇。(2)在录音制品录制者或表演者就录音制品享有专有权方面,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3)专有权内容。表演者权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实况,不得录制从未被录制过的表演,不得复制以其表演为内容的录音制品。录音制品录制者权未经录制者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广播组织权未经广播组织许可,不得转播、录制、复制其广播节目。(4) 保护期。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录制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20年。(5)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私人使用; 在时事报道中有限制地使用; 广播组织为编排本组织的节目,利用本组织的设备暂时录制;仅为教学或科学目的而使用。(6)管理机关。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劳工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