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管束将特定的行为人交由特定机关、团体、个人,加以保护与约束的保安处分措施。中国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的一种。根据台湾刑法的规定,适用保护管束的对象主要包括: (1) 受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等保安处分者,按其情形得以保护管束代之。(2) 受缓刑之宣告者,在缓刑期内得交付保护管束。(3) 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保护管束的处分期间,以保护管束替代其他保安处分者,其处分期间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随时撤销之,仍执行原处分。保护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团体、慈善团体、本人之最近亲属或其他适当的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