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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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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古老的公约之一,签订于1883年,后经1900年、1911年、1925年、1934年、1967年和1979年多次修改。《公约》对一切国家开放,中国于1985年参加。《公约》的行政管理由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不仅包括发明、商标、服务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包括实用新型(“小专利”)商业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的实质性条款主要为:(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共同规定。除每一缔约国必须遵守的规定外,《公约》给每一缔约国按照其自己的愿望在工业产权事务方面立法的自由。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 “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截至1990年2月有100个成员国。巴黎公约是有关工业产权的公约中缔结最早,影响最大,成员国最多的一项国际公约。它的缔结旨在保持各成员国工业产权立法独立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基本原则协调各国的工业产权法,使工业产权能在各成员国得到充分平等的保护。其调整对象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主要内容: (1) 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国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2) 优先权原则。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各成员国国民享有按照首次申请日起算的优先权。公约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是12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是6个月。(3)独立原则。公约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即在批准授予或撤销专利和商标方面,一个成员国对专利和商标的批准或撤销,不影响任何其他成员国对此作出独立的决断。(4) 强制许可。自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权批准之日起满3年,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各成员国均可根据第三人的申请,颁发实施该项发明的强制许可证。(5) 展出产品商标的临时保护。公约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产品的发明和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6) 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根据公约,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组成巴黎同盟。1984年11月14日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同时宣布,根据中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立场,对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1985年3月19日,中国加入巴黎同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5月20日由法国、比利时、巴西等11个国家发起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先后经过7次修改。公约共30条。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并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❶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之间有义务给对方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与本国公民同等待遇。
❷优先权原则。缔约国国民向一国提出了专利或注册商标申请,后来在规定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享有按第一次提出申请日算起的优先权。
❸独立原则,各国对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象可以自由规定哪些给予保护,哪些不予保护。
❹强制许可原则。成员国有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滥用专利权而产生的弊端。中国于1984年11月14日参加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际条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签订于巴黎,1884年7月7日生效。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67年的现行文本共30条,对有关问题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关于实体法方面一些共同规划、关于执行公约的行政体制,以及公约的最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届全国人大第8次会议1984年11月14日通过,决定加入《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截至1997年1月1日,成员国已从缔约时的11个发展到140个。中国于1985年3月15日正式成为成员国。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很广,主要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不仅仅指狭义上的工业,还包括商业、农业和采掘业,以及全部制成的或天然的产品。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订立,后经多次修订,现行1907年修订本,共30条。主要内容:1.国民待遇。凡缔约国国民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在其他缔约国内享受国民待遇。2.优先权。缔约国的申请人在首次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3.共同规则。包括专利权独立、强制许可和撤销专利权、临时性保护措施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见“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签署,1884年生效。现行修订本共30条。主要内容有:
❶保护对象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❷缔约国组成工业产权联盟,其机构有联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❸基本原则为,国民待遇,即各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工业产权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优先权,申请人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而以后的申请视为与首次申请的日期相同; 专利权独立,即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
❹共同原则,如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中记载其姓名,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强制许可,船只、飞机或车辆上使用专利发明而暂时进入另一国领域时,不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等。我国于1984年决定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28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其约束。

☚ 保护原则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综合性国际公约。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生效。该公约以保护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式样专利等)、商标权(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名称等)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主要内容。它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若干规则,如成员国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和成员国相互给予优先权待遇原则,这两条原则和其他一些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最低统一要求,构成了一个统一的国际工业产权保护体系,而在这个具有最低标准的体系之内保护工业产权的实际细则,仍须由各成员国制定,公约共修订过6次,每次修订都产生一个新的文本,它们是:1900年的布鲁塞尔文本、1911年的华盛顿文本、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伦敦文本、1958年的里斯本文本、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在每一新文本产生前加入公约的成员国,仍可以依旧文本而不受新增修条款的约束,但现通常指斯德哥尔摩文本。中国于1984年11月14日正式加入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 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国际公约。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基本目的是保证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其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1984年12月19日中国正式加入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见“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aohu Gongye Chanquan Bali GongyueParis Conventionfor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of Industry

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又称《巴黎公约》,由法国政府起草,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是世界上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缔结时间最早、成员国最多、影响最大的开放性的国际公约。有11个国家签约,于1884年7月7日开始生效。迄至1991年6月,成员国已达102个,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巴黎公约》的调整范围即保护对象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当竞争等。基本原则是: “国民待遇”原则,即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任何缔约国的国民,不论他们是否在一成员国内有永久居所或营业所,只要遵守对该国国民适用的条件和手续,就享有该国国民同样待遇; “优先权”原则,公约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等的工业产权申请给予优先权。该公约还规定有独立原则、强制许可原则。该条约的管理机构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迄20世纪80年代末,以该公约为中心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有13个条约和协定已生效,较重要的有《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由于各成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该公约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国民的工业产权,有待进一步完善。

☚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技术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对包括商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等予以保护的公约。于1883年在巴黎订立,之后作过7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进行的。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同一权利在不同国家互不牵连原则,还对商标的使用、驰名商标的保护、诈欺性申请注册的处理、商标的转让以及强制许可和撤销专利权、不被视为侵权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作了规定。由于世界各国在工业产权法律方面存在种种分歧,难以实现统一,因此巴黎公约并没有,也不可能为各成员国提供一套国际统一的关于工业产权的实体法,它只是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若干规则,为成员国的国民在成员国间申请商标或专利的保护提供某种便利。各成员国在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的立法上,仍然享有充分的自立权。

☚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国际上保护专利和商标的主要公约。1883年有11个国家在巴黎签订。到1983年已有101个缔约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共30条,其中1~12条为实质性条款;13~30条为程序性条款。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2)规定了《巴黎公约》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即缔约国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优先权原则,即缔约国的国民向另一缔约国提出专利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如在一定期限内未获答复而转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同样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为是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提出的;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即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其自己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中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28条第1款(关于国家间有争议而不能谈判解决时,可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予以保留。

☚ 解决一国和另一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巴黎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国际公约中缔结最早、成员国最广泛的一项综合性国际公约。绝大多数地区性工业产权公约都规定“要求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巴黎公约》可称是工业产权领域的基本公约,它的基本原则与最低要求制约着许多其他地区性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当时成员国只有11个,到1988年已增加到98个,中国于1984年11月14日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巴黎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作过六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开始的。巴黎公约不是具有跨国效力的国际立法,而是在保持各成员国工业产权立法独立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一些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协调各成员国工业产权立法,便利各成员国公民的权利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得到较充分和平等的保护。巴黎公约主要规定的原则和重要条款如下:(1)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国民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它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限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最基本原则。(2)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如果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一项发明首先在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就一项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他便有权自该申请日起享有一定时期的优先权,如果他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在本国的申请日,这就是国际优先权。(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公约各成员国所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即各成员国在专利条件、专利期限和专利权无效或注销等方面有权依据本国国内法作出决断,不受其他成员国就同一专利或商标所作决断的影响。《巴黎公约》的条文分为实体和行政两大部分,从第1条至12条为实体条文,明确各成员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共同准则,已如上述;第13条第至30条为行政条文,主要规定各国参加公约应履行的手续、公约各次修订本生效日期、执行公约的国际机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世界版权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由法国政府起草,经比利时、西班牙、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瑞士等11国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1884年7月7日生效。截至1985年止,巴黎公约有94个成员国。中国于1985年3月 19日正式加入该公约。巴黎公约自缔结至今,先后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产生了6个修订本。我国承认并使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议定书。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该联盟组织由联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巴黎公约全文共30条,分实体条文和行政条文两个部分。为了使每一个缔约国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保护。巴黎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权利独立原则等每个缔约国国内法必须遵循的一些共同准则。巴黎公约还规定,每一个缔约国都必须制订工业产权法和设立工业产权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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