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1864年审判条例俄国政府于1864年11月20日颁布的关于法院组织及刑事和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条例确定了由纠问诉讼向新类型诉讼过渡的混合性诉讼方式。在法庭审理阶段,采取公开审判、言词辨论和自由评定证据等原则; 在侦查阶段却保留秘密、书面和查探原则。在法院组织上,设立了元老院作为统一的上告法院,下级法院则分为彼此独立的治安法院体系和一般法院体系两种。治安法院审理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法院由区法院和审判院组成,区法院审理超出治安法官管辖范围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对重要刑事案件采取陪审制; 审判院审理区法院的上诉案,并是特殊政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根据这一条例设立的法院,至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被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