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罪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略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侵略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的行为。国际刑法中战争犯罪的一种。根据1974年12月4日联大《侵略定义》的规定,下列行为不论宣战与否都构成侵略行为: (1)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个国家领土的全部或一部。(2)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3)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4)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海陆空军、商船和空中机群。(5) 一个国家违反同另一个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6)一个国家将本国领土提供给另一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的行为。(7)一个国家派出或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集团、非正规军或雇用军,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项行为。(8)上列行为以外的,安全理事会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确认某些其他构成侵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