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性自决罪
侵犯人身罪之一,该罪包括对儿童及对青少年的性侵犯、奸淫未成年人和与未成年人进行同性恋等罪行。澳门刑法分则规定,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为重要性行为,或使其与自己或与他人为性行为的,处1年至8年徒刑。在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面前为重要性欲行为,亦处1年至8年徒刑。如行为人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性交或肛交的,处3年至10年徒刑。在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面前为暴露性的行为,或对这些人说猥亵语言,或向其展示色情文书、表演色情动作,或利用其拍摄或录制色情照片的,处最高3年徒刑。利用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无经验,而与之性交的,属奸淫未成年人,处最高3年徒刑。促成、帮助或便利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或为重要性欲行为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如行为人系使用暴力、威胁、欺诈等方法,迫使未成年人为上述行为而从中营利的,或利用被害人精神上的无能力而从事上述行为的,或被害人未满14岁,则处2年至10年徒刑。上述有关性胁迫、性侵犯、性欺诈、人工生育、性暴露、奸淫未成年人、同性恋等行为,均属告诉乃论行为,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但因该犯罪引致被害人自杀或死亡时,不告诉亦进行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