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言词文字等)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中国刑法中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的刑事立法中,对这两种犯罪,都未作具体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鉴于“文化大革命”时期造谣诽谤侮辱人格的现象层出不穷,因而刑法第145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1990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第52条规定:以暴力或者某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处罚。即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1992年4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