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外国国旗国章罪行为人意图侮辱外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外国的国旗、国章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国交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外国的国旗或国章。国旗是指用以代表一国的旗帜,国章是指用以表彰一国的徽章。(2) 本罪的行为是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行为人只要有三种行为中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损坏是指毁损破坏,如烧毁、撕破等。除去是指将外国国旗或国章自使用位置上加以去除。污辱是指使国旗或国章的外观受污,而失其尊严,如以秽物或其他颜色涂污国旗或国章。损坏、除去、污辱三种行为必须是公然实行,方构成本罪,如非公然为之的,不负本罪的刑事责任。公然系指不特定人、多数人或特定的多数人共见共闻或得以共见共闻的状态。(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外国的不法意图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本罪必须有外国政府的请求,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