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供给赌场或聚众赌博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供给赌场或聚众赌博罪意图营利,提供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赌博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为有两种,即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行为人只要有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所谓供给赌博场所,是指为他人赌博提供一定场所,该场所并不一定具有专供赌博用的设备,也不以构成普通赌博罪的公共场所或公众可以出入的场所为限,即使提供自己的住宅或他人的私宅,或提供自己的商号或房园等,为他人赌博之用,也可构成本罪。所谓聚众赌博,是指聚集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赌博,因此聚集特定的多数,如邀约特定多数在家赌博,即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营利的意图而供给赌场或聚众赌博。本罪的不法意图就是俗称开设赌场聚赌抽头的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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