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佩雷尔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佩雷尔曼1912年——?Perelemann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哲学中心主任,曾任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学会主席、国际哲学学会副主席。代表作是《正义、法律和辩论》(1980年)。对形式正义理论作过系统的阐发。认为正义概念是最伟大的、最有号召力的概念,“正义,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纯朴之物,社会中最根本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民众最热烈要求之物。它是宗教的实质,同时又是理性的形式,是信仰的神秘客体,又是知识的始端、中间和末端。人类不可能想象得到比正义更普遍、更强大和更完善的东西。”他列举了有六种流行的正义概念: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定权利对待。主张从这六种定义中,通过逻辑分析找出共同思想和共同公式,由其构成一个形式正义的定义。而形式正义是一个抽象正义,它既没有具体规定任何“基本范畴”,也没有告诉什么时候两个人属于同一个基本范畴以及他们应当受到什么待遇。对每个人来说,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佩雷尔曼1912~Chaim Perelman比利时法学家。先后担任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学会主席、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哲学中心主任等职。主要著作有《正义观念和辩论问题》(1963)、《正义》(1967)、《新修词学》(1980)、《正义、法律和辩论》(1980)。他是新修辞学法学或价值判断逻辑法学的开创者,以现代西方多元民主主义为指导,把自然法学的价值判断与分析主义法学的逻辑主义紧密结合一起,而构成自己独立的法哲学体系。佩雷尔曼认为,法学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的都是技术问题。就是说,其法哲学的结构,由两部分构成:(1)对法律价值分配问题的讨论,这是主要部分。其中,核心是他的“形式正义”学说,即应当以相同形式对待人。(2)对法律技术问题的讨论。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倡导的程序性的法律逻辑模式,而要求采取多元价值判断的实体性的法律逻辑模式。佩雷尔曼说,这种法律逻辑是实现法律正义,平衡和综合不同社会利益的智力手段。佩雷尔曼关于形式正义和多元价值判断逻辑的学说,都有独到的贡献。但它宣扬的多元民主主义、社会价值的平衡与综合及法律和平,充满阶级调和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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