佤族家长奴隶制
曾存在于云南省西盟佤族社会中的奴隶制度。奴隶来源主要是抵债和买卖。奴隶约占当地本族人口的5%。人身占有和剥削在亲属关系掩盖下进行。主人和奴隶以亲属相称,奴隶作为主人的家庭成员而存在,基本上同吃同住,无显著差别。主人和奴隶一般都参加生产劳动,但强度和范围有别。奴隶可以同自由人通婚,象自由人一样参加宗教和各种社会活动,社会上没有形成明显的贱视奴隶的观念。奴隶多是本族人,其中儿童居多数。很少终身奴隶。被收为养子、养女的奴隶,可继承养父财产,供奉养父家祖,人身不受虐待。佤族的奴隶制没有发展成为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而是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中形成的家长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