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收回权作者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权以赔偿使用者损失为条件收回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主要是指作者因观点改变,作品内容错误或其他正当理由,通知使用者停止出版发行、表演、广播或以其他形式传播其作品的情况。收回已经发表的某一作品,并非把已经以图书、期刊、唱片等形式发行出去的作品通通收回来,在一般情况下,仅是指停止继续发行、传播和使用该作品。作品收回权在许多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得不到承认。即使承认这种权利的国家,对该权利的行使也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其要求为: 申明收回作品时必须有充分理由;行使收回权的人必须赔偿有关出版人、发行人或其他人因作品被收回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收回某作品将违反“公共秩序”,则不允许行使该权利,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