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山伪造印信案
该案发生在明朝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何山承袭祖上为南京兴武卫前所百户,因生活弥艰把原掌印信典给本所军兵胡鉴,当得六斗米一百文铜钱。同年三月,京畿道察验各地案卷,何山所管案卷有七份不合规格,便找胡鉴讨取前印借使,胡鉴执留不给。何山惟恐耽误时间,私将草席剪下一块,大小与印相同,再用布包裹四边,做成一颗假印,并用土朱调成红色,加盖在七份文件上。后为府衙发觉,以“伪造诸衙门印信罪”判处斩监候刑。此时,适逢都堂会审,讨论此案的大臣都认为何山伪造印信理应重惩,但也有值得可矜之处,于是奏报皇帝,把真犯死刑律斩改为杂犯死刑,折合徒刑五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