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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伯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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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伯克制

维吾尔族官制。原为突厥称号,为维吾尔族沿用为地方官吏称号,并形成制度。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统一新疆后,改革伯克制度,废除世袭,实行政教分离厘定品级。规定:阿奇木伯克最高为三等,其余伯克最低为七品,并按品级给予一定的“养廉钱”和燕齐。任免升降迁革有定章。三品至五品由参赞大臣拟订后奏请皇帝补放;六品以下由各城驻扎大臣报参赞大臣补放。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同治三年(1864)后名存实亡。光绪十三年(1887)正式废除。

伯克制

旧时新疆维吾尔族的封建政治制度。伯克,维吾尔语的音译,意为“王”、“首领”及“头目”等,是维吾尔族地方官吏的总称。原来存在于维吾尔族当中的伯克制是一种村社管理制度。清平定大小和卓木叛乱后,沿用当地的伯克制,又进一步作了很大的变革。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直接掌握了对伯克的任免权,同时,给伯克加以品级,以分散伯克的权力。最高三品,最低七品。授予一些特权,按品级授予俸禄。伯克的职务多达几十种,清朝政府通过控制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维吾尔族地区。1883年,清朝在新疆建省后,废除了这一制度。

伯克制

旧时新疆维吾尔族的封建统治制度。*伯克原为突厥称号,后为维吾尔族所沿用,作为地方官吏的称号。和卓统治南疆时以伯克管理各城事务。清统一新疆(1759)后,改革伯克制,废除世袭,于南疆各城分设伯克等官,管理本城事务,由各地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统辖。最高者为*阿奇木伯克,综理回城事务,设伊什罕伯克以佐之。其下复设各种伯克分任诸务,各有专司,名目约三十余种。初无定员,视城之大小、事之繁简而定其额。世袭制废除后, 仿内地釐以品级,阿奇木伯克最高三品,最低七品,并按品级给以一定的“养廉费”、田地和农奴(即*燕齐)。对有军功者则可豁免一切田赋与徭役,并可得到“翎顶”、“世袭罔替”的待遇。伯克的任免升调,率有定章,三品至五品的,由本城大臣报送*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复核,奏报皇帝任用;六、七品的,咨报参赞大臣补放。并规定大伯克回避本城,小伯克回避本庄,由各城拣选。当时各城阿奇木伯克,皆哈密、吐鲁番王族,及先前归附清军的伯克,著有功勋, 曾受封王公等爵。光绪九年(1883)新疆建省后裁撤。

伯克制

伯克制

维吾尔族历史上形成的官制,因各级官吏后面都带有“伯克”(beg或bek)的称号而得名,因为伯克们所分管的职责不同,他们之间的管辖范围和权力大小不同,清朝初年,维吾尔社会中即已存在数十种,甚至上百种伯克的名目,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制度。清朝统一新疆后,因人设事,因地制宜,即在维吾尔族聚居地区实行伯克制,淘汰其细小重复的,简选其重大和必要的,规定各伯克的官阶品位,按照各城的大小和人口的多少,设置人数不等的伯克。例如库车,共设伯克13员,他们的名称及官阶分别是:阿奇木伯克一人,三品,主管一切事务。伊沙噶伯克一人,四品,为阿奇木伯克的副手。噶匝纳齐伯克一人,五品,主管地亩粮赋。商伯克一人,五品,主管征收赋税钱粮。哈孜伯克一人,六品,主管法律、刑罚、诉讼。密喇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水利。讷克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公共机关、官府衙门的修建。阿尔巴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差役摊派。明伯克三人,七品,主管兵马、粮饷的档案和文书往来、茂特色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伊斯兰教的教务。帕察沙布伯克一人,七品,主管公安、监狱。密斯伯克一人,七品,主管铜厂的采铜、贡铜。各级伯克按当地的需要和其人的功过,统一由清政府选派和委任,世袭。各级伯克除可轮班入京觐见皇帝外,还按品位给予俸给,俸给不是金银,而是耕地和烟齐户,例如:三品伯克给地200帕特曼,烟齐户100名。七品伯克给地30帕特曼,烟齐户8名。各级伯克往往利用权力,多占耕地,多派烟齐户,甚至私摊银钱、私派差役。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新疆建省设县完毕,伯克制被废止。

☚ 伯克   阿奇木伯克 ☛
伯克制

伯克制

新疆维吾尔族地区封建领主统治时期, 为巩固对农奴的残酷奴役和剥削而建立的一套政治制度。伯克系官名。大领主同时又是大伯克, 其中以阿奇木伯克为长, 总理全务。下属伯克多达三十余种, 各有不同的职掌, 大致可分六类: 职掌农业田亩、园艺、水利及农业赋税的伯克; 职掌各种手工业劳动及军备事务的伯克; 职掌商业与商业税收的伯克; 职掌司法与治安的伯克; 职掌军事、通讯与交通的伯克; 职掌宗教与教育的伯克。它是为适应农奴制度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清代统治者又对各级伯克授以品级, 作为统治维吾尔族人民的工具。建国后, 被废除。

☚ 地商   阿克撒卡尔 ☛
伯克制

伯克制

新疆维吾尔族地区历史上以“伯克”统领地方事务,具有封建领主制性质的统治制度。“伯克”为突厥语音译,意为“首长”、“王”、“头目”、“统治者”、“官吏”,后成为对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吏或头人的称号。伯克原为世袭官职,一直延袭至和卓统治南疆时期。乾隆二十四年 (1759年),清朝平定和卓叛乱,统一新疆,任命维吾尔族原来官吏为各种伯克,管理各城事务。后又废除世袭制,仿内地制度,给其加封三品至七品品级。并按品级高低给以一定数量的“养廉费”,土地和劳动力 (农奴) 及某些特权。对军功卓著者,豁免一切田赋、徭役,职位可世袭,甚至得到顶带花翎的待遇。伯克中地位最高的为阿奇木伯克,管理城、村大小事务,职繁权重。伊沙噶伯克为其次,协助阿奇木伯克工作。以下还设有管理诸如田赋,租税,水利及园艺、匠役等手工业劳动,商务,民刑事务及社会治安,军事及交通,宗教与教育等诸务的各种伯克,各司其职,名目约30余种。各城的伯克不定额,依城之大小、事务繁简来设置。职务与品级有时不尽一致。伯克有一定数额的亲随和家仆,征用无偿劳役耕种其土地,袭断水利,向居民摊派诛求,使用酷刑、妄杀人命。伯克任免升调有定章,品级不同,任免升调的审定者亦有别。伯克要接受城中参赞、办事、领队等各级大臣统辖。清政府利用伯克制来统治新疆维吾尔地区。光绪九年 (1883年) 新疆改建行省,废伯克制,以州县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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