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或者变造公债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有价证券罪中的一种犯罪。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公债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公债票是指政府为辅助国库或为特种需要,而向人民募集公债时所发行的证券。公司股票则是指公司股东的权利证书。可以成为本罪行为客体的有价证券是指除邮票、印花税票、交通客票等以外的一切表示财产权利的书证。(2)本罪的行为是伪造或者变造。行为人只要有两种行为之中的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有价证券,是指无权制作有价证券者,假冒他人名义,而制作具有价证券外形的虚伪证券的行为。所谓变造有价证券,是指无权更改有价证券之记载内容者,就有效之真正有价证券加以涂改,虽不改变其为有价证券的本质,但改变其原所记载的内容,致成虚伪证券。(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图,而故意伪造或变造有价证券的,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