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洲国资金统制
伪满洲国于1938年9月16日公布《临时资金统制法》, 实行资金统制, 支持军工生产。由伪经济部制定资金统制的方针政策, 伪满洲中央银行负责执行。开始, 资金统制对象只是资本金50万元以上和需要贷款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后扩大范围, 对资本金20万元以上与需要贷款5万元以上之企业亦列为统制对象。1940年以后,对一般企业亦严加控制。凡是从事囤积者一律不贷款; 不能立即产生效益者不贷款; 对于以大豆、粮谷为抵押之贷款, 立即回收并不再发放新贷款, 对拟增加或新订放款契约者, 只限于十分紧急与最小限额内等等。对私营银行规定必须将其所吸收存款的三成转存伪满洲中央银行。各公司、企业必须向伪满洲中央银行提报资金需要计划与业务报告。伪满洲中央银行还对企、事业之设立与废止, 资金增减、名义变更、企业内部开支、利润分配以及个人买卖房地产等涉及资金活动者, 均纳入统制范围。通过以上各种手段全面控制社会经济, 达到为侵略战争效劳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