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海战法规宣言1909年2月26日在伦敦签订的关于海上中立法的宣言。在1907年召开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上, 已有条约规定了海上中立法规的部分内容,还就设立国际捕获法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关于海上捕获法规问题,未作详细规定。1908年12月4日至1909年2月26日,10个海上强国,即德、美、奥匈帝国、英、法、意、俄、西班牙、荷以及日本的代表,在伦敦举行了会议。会议签署了伦敦宣言。宣言确立了海上中立法的重要部分。宣言共有1个序言、9章正文。其中对于战时封锁、战时禁运品、违反中立的业务、中立捕获船的毁坏、改悬中立旗、敌性、护航、搜查之抵抗、赔偿等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有在所有交战国都是参加这一宣言的国家时,才有约束力。因在伦敦会议上英国处于孤立地位,英国政府未批准此宣言,伦敦宣言最终并未正式生效。 |